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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出版工作是宣传和科学文化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出版社2007年10月的工作,提高出版物的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出版社的方针任务

(一)出版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

出版社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著译力量从事创作、编著和翻译,出版为国家和人民所需要的图书,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积累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和成果,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不同性质的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专业出版社应出版有关本专业的图书。

二、图书的质量与数量

(三)出版社出书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密切注意社会效果,力求把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粮贡献给读者。各类图书都要从思想内容、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文字表达以及装帧设计、校对、印装等方面努力提高质量,坚决反对粗制滥造、片面追求品种数量、追求利润的倾向。

(四)出版社要积极支持学术上有创见、艺术上有创新、勇于探索、发挥独创精神的著作和作品,鼓励和组织出版不同论点的学术著作和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文艺创作。

(五)出版社应该注意抓重点书,要力争每年多出几部具有较高水平的图书,包括人民群众喜爱的通俗读物,逐步积累本出版社的保留书目。

(六)书籍与报刊有不同的特点和任务,书籍要求内容比较稳定,可供读者长期使用。报刊上的材料,可为出版社组稿和工作所利用,根据需要有时也可餐具垫以认真地选择汇编出版专集,但不能随意剪贴、拼凑成书。

(七)图书的品种和印数,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权衡各类图书的性质、内容而定。在物质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要保证最需要的图书得以出版。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增加新书的品种但不要机械地要求新书品种逐年按比例增长。各类专门性的学术著作,品种可以多一些,印数可以少一些。初版新书一般印数不要过多,应该在发行过程中经过读者的选择,根据实际需要情况重印或修订再版。某些不宜大量发行的图书,应注意严格控制印数。出版社既要优先安排新书的出版,也要有计划地安排再版书。

三、出书规划与计划

(八)制定出书规划和计划,是加强出版工作的目的性、计划性,调动著译界的积极因素和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措施。

出版社根据自己的任务和条件,应对某些方面、某些重要门类的图书或者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完成的成套图书,有一个大致的设想,有一个长远规划。有些门类的图书,不是一个出版社的力量可以完成的,可以协同几个有关出版社共同进行在统一的规划下,分工实现。

出版社要制定年度出书计划,包括新书计划和重印书计划。年度出书计划要努力做到有较大的可靠性,应包括必须完成而又有把握完成的重点书品种,以及完成重点书的措施。

出版社编制规划和计划,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估计主客观各方面的条件。除认真了解读者的实际需要和同类图书的出版情况外,应该注意同学术研究机关、有关单位和著译者充分交换出口金额2557.4万美元意见,同时还应该征求发行部门的意见。

各出版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并报国家出版局备查。

(九)有关出版社应该经常交换约稿情况和出书计划,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出版社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协作。有些偏僻门类或边缘学科有价值而应该出版的专门著作,有关出版社应尽可能予以考虑,使这些书稿得到出版的机会。

四、作者工作

(十)出版社要广泛地团结和组织各学派、各流派、各方面的著译者,积极发现和认真培养新生力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专业和业余作者,老作家和新作者,都要热情相待,书稿取舍应一视同仁。要加强同作者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在可能条件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且经常同他们商量问题,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改善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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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版社应该主动地加强同各科学文艺团体、大专院校、研究机关、业务单位的协作关系,了解他们的研究、写作计划,征求他们对出书规划和计划的意见,争取参与必要的会议和学术活动,掌握学术界、文艺界的动态和各方面作者的基本情况。某些丛书、某些重点书稿和需要相当人力才能完成的重要读物,可以通过有关领导部门组织著译力量或组织编委会进行工作。

(十二)出版社要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出版社在接受书稿时,一般应同著译者经过协商,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共同严格遵守。

(十三)凡采用的书稿出版时,作者、编著者、译者以及集体编著书稿的主编或执笔者都应署名。出版社的、装帧设计也可以署名。

五、工作

(十四)工作是出版社工作的中心环节,保证做好工作,是实现出书计划、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关键。

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艺术)质量作出基本评价,决定是否采用,一般应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即(或助理)初审、室主任和总复审和终审。不同的书稿,可采取不同的审读方法。某些重要的书稿可以由比较多的人审读、讨论决定。某些书稿,则可以按照具体情况省去一些工序。各级审查都应有书面意见。

对决定采用的书稿,要认真做好加工整理工作,如有违背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或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问题,以及其他内容上、论点上的疏漏缺陷,应向作者提出意见,或同作者磋商修改。属于学术思想、论点、考证以及风格的差异和是非,不能强求作者修改。某些书籍,特别是中外文化遗产,应尽可能有序言或出版说明。撰写现代人著作的序言和出版说明,涉及对作者本人和作品的评价时,应征求作者意见。

在工作中要发扬民主,鼓励人员独立思考,敢于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应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总或总办公会议不能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请示。

(十五)出版社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外的专家担任顾问或特约编审,或某些书籍的编委会成员,依靠他们编审部分书稿或解决审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社外人员编审稿件,可按具体情况付给报酬。

(十六)出版社出版部门应关心所出图书的发行效果和读者意见,及时提出重印和再版书的计划。图书重印前,应由加以检查,并征询作者、译者有无修改意见。

(十七)出版社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书稿档案制度。每一书稿都应有完整的档案,其中包括从组稿起直到出版时止的全部有关文件,以及重要的读者反映和评论、检查质量记录、修订样本等完整的原始资料。图书的图版、纸型,应有专人妥为保管。

(十八)出版社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图书资料工作,积累和熟悉资料,为工作服务。

六、印校工作和发行工作

(十九)出版社要同印刷部门、发行部门经过协商,订立合同,搞好协作关系。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同印刷、发行部门经常联系,共同研究提高印刷质量和改进发行工作的办法,讨论和解决相互之间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出版社应该和印刷厂通力合作,在保证书籍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措施,逐步缩短出书周期。应该按照不同书稿的具体情况,规定恰当的出书过程(从发排到出版)期限。出版社发排书稿要加强计划性,要努力做到齐、清、定(原稿及附件齐全,书写清楚,应是定稿),在清样上不作较大的改动。

(二十一)校对工作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发现原稿有错漏和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部门解决。规定的校次,不要任意减少。

(二十二)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应针对书稿的性质,考虑社会效果、读者对象,采取不同的发行方式。绝大多数图书,应该公开发行;有些图书不宜公开发行,为研究工作和专业人员需要者,可采取内部发行的方式,在特定对象中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发行。

出版社应该关心并协助书店做好发行工作。有条件的出版社经与发行部门协商后可以自办邮购业务、自设门市部,作为书店发行工作的补充。

(二十三)停售图书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出版社根据有关电子试验机的误差来源分析文件精神或经检查认为某种图书需要作停售处理时,应该提出理由和处理办法,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国家出版局直属出版社报国家出版局;中央各专业出版社报所属部、委;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各出版社停售图书,均应报国家出版局备案。停售的图书,出版社应保留少量样本备查,其图版、纸型,应妥为保存,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七、图书的宣传、评介工作

(二十四)出版社应加强图书的宣传、评介工作。除经常编印各种图书目录以及刊登新书广告外,要积极开展书评工作。出版社应该把组织书评工作定闸刀开关为经常性的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同和促进学术机关、文艺团体、高等院校和报刊开展书评的撰写和组织工作。要提倡和鼓励人员撰写书评。

出版社要建立同读者联系的制度,采用座谈会、访问以及过胶机到书店卖书等方式,经常了解读者对书籍的反映和要求。要重视读者来信的处理工作。

(二十五)出版社应建立图书质量检查制度。每年应有一次图书质量的全面检查,作为总结工作、积累经验、提高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质量检查之后,应当由总对全社职工作具体的分析报告,并针对检查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每年应在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将本年度新书中质量好的或者较好的有重版价值的书籍,编印出有内容提要的图书选目,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和国家出版局。

出版社还可以举办图书质量展览,评选优秀图书,对提高质量有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装帧设计、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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